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商靖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组织机构代码59498058-6.

       法定代表人:郑明筑,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荣,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上诉人厦门商靖亨贸易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2民初2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诉人厦门商靖亨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经营活动都在此处。本案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广州,根据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调查取证和便利当事人诉讼。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网络订单载明的收货地址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沙向红

审判员肖逸思

审判员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