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霞,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孟辉,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忠雄,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原告彭霞与被告孟辉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彭霞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霞与孟辉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彭霞自愿申请撤回对孟辉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彭霞负担。审判员陈清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翁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