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傅金钢,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傅金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旺来于2018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旺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旺来负担。审判员陈振斌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书记员梁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