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幸如,女,192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七区94幢2单元1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万,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江卫。被告:升康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中山哲明。原告朱幸如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升康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朱幸如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幸如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春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邬学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