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善鑫,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石岸妮,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原告陆善鑫与被告石岸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善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善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善鑫负担。

审判员黄玉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颜巧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