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善鑫,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石岸妮,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原告陆善鑫与被告石岸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善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善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善鑫负担。
审判员黄玉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颜巧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