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骷髅音响(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SethLaneDarling,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住址:湖南省洪江市。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上诉人骷髅音响(上海)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2民初1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又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涉诉商品为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张波在天猫网站上购买,根据该网站用户“平台服务协议条件”中关于争议管辖的条款约定:“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注册协议在显著位置用加粗黑体特别提示用户,“阅读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相关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被上诉人自愿注册成为天猫网站用户,同时同意该网站的注册条款,应受该争议条款的约束,故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的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虽然上诉人提供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载明交易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但该条款是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并未以特别提示等合理方式提醒被上诉人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该条款无效。

       其次,本案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又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涉案合同是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且涉案产品是以送货方式来交付的,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订单显示,涉案产品的收货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道茅岗新村企岭街,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黄埔区管辖范围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黄耀华

代理审判员郭健如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