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朝侠,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艳清,男,1966年7月2日出生。

被告云南山夫子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南木水花花卉野生菌综合批发市场办公楼3、4号。法定代表人文官亮,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侠诉被告云南山夫子菌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朝侠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朝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朝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六元,由原告刘朝侠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钟金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