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德成,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吕婷,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

原告孙德成与被告吕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孙德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孙德成负担。代理审判员贺慧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