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荣,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延长西路XXX弄XXX号501/502/503室。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XXX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李荣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原告已预交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李荣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王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