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智波。

被告:杭州象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娜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智波与被告杭州象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智波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智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智波负担。审判员孙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吴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