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清湖路国鸿工业区7A#厂房7楼701室。法定代表人:翁梅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与被告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旭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春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春旭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建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姚杨超
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清湖路国鸿工业区7A#厂房7楼701室。法定代表人:翁梅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与被告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旭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春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春旭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建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姚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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