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碧珊,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代理人:吴剑兵,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石家庄宝库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黄亚芳。

原告吴碧珊诉被告石家庄宝库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碧珊的委托代理人吴剑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宝库旺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碧珊诉称:被告设在天猫平台上”乐畅365旗舰店”销售的”君乐宝乐畅365益生菌”,具有保护胃肠道三大功能即消化吸收、免疫防护、神经调节,单价389元优惠至299元。2015年11月17日,原告使用2006年11月6日注册的淘宝账号f13077882@sina.com购买了8盒,”返场钜惠省720.00”,共付款2392元,收货地为原告住所地饶平县。被告所寄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为130128010007,没有其所标注作用,遂诉。原告认为涉案产品具有QS,不属于保健食品,而依《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审技术规范》,涉案产品标注具有保护胃肠道三大功能即消化吸收、免疫防护、神经调节都属于保健功能。被告未依天猫规则《什么是如实描述义务?》和《证据规定》第二条举证涉案产品具有其所描述作用,依《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十三条  ,属于虚假和使人误解的说明,被告上述说明违反了《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涉案产品的优惠价格是虚假的,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综上,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八)项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第(二)项  、第(五)项  ,第十六条  ,被告行为依法属于《民法通则解释》第68条所指欺诈,应当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欺诈民事责任。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392元,并三倍赔偿7176元,共9568元。

原告对上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一、涉案淘宝账号注册信息,证明原告的淘宝账号于2006年11月6日注册,并没有与淘宝签订管辖协议等格式合同;

二、卖家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交易快照,证明促销原价和涉案产品具有保健功能;

四、订单,证明原告购买时间及金额、收货地、促销优惠、包邮、合同履行情况;

五、涉案产品,证明属于普通食品,不具有保健功能;

六、0087电子固化报告、注册淘宝情景,什么是宝贝交易时间,《天猫对上传产品有什么规定》、《什么是如实描述义务》,证明现时管辖协议等未尽提醒且对消费者不公属格式条款无效;付款即合同成立;网页介绍应当与产品本身信息一致且商家有举证责任的如实描述义务;

七、发票,证明原告所购君乐宝乐畅365益生菌粉礼品装8盒共计2392元;

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987-400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买卖合同中价格欺诈的认定;

九、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79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买卖合同中虚假宣传的认定;

十、粤发改价监处(2015)19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价格欺诈的认定。

被告石家庄宝库旺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石家庄宝库旺商贸有限公司系天猫网络购物平台上乐畅365旗舰店的经营者,乐畅365旗舰店卖家信息显示当前主营:食品/保健,石家庄宝库旺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2015年11月17日,原告吴碧珊使用2006年11月6日注册的淘宝账户(会员名:女孩内衣、邮箱:f13077882@sina.com)登陆天猫网络交易平台,并在该平台的乐畅365旗舰店购买了君乐宝乐畅365益生菌成人益生菌成人肠胃益生菌礼盒装(下简称益生菌礼盒装),单价389元,数量8,反场钜惠省720元,共支付货款2392元,订单编号:1275023729109679,收货地址为原告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收到上述8盒益生菌礼盒装。每盒益生菌礼盒装的外包装均显示净含量/规格:120克(2克30条2),产品名称:君乐宝乐畅365益生菌粉,产品类型:即食型乳酸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130128010007,产品标准号:Q/HBYR0003S,制造商:河北一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号/生产日期:见内包装盒,保质期:18个月,内包装盒显示生产日期均为2015年1月7日。原告收货后没有向被告提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申请,至今未使用过任何一盒益生菌粉。上述8盒益生菌礼盒装仍存放在原告处。

乐畅365旗舰店在销售上述益生菌礼盒装的商品页面中注明了”价格¥389.00””促销价¥299.00反场钜惠”,商品详情页面注明”益生菌保护胃肠道健康:补充益生菌→定植肠道形成肠道优势菌群和有益菌膜→产生抗菌物质杀灭有害菌→阻挡有害菌定植、排挤致病菌、病毒→解毒排毒促进营养吸收→激活免疫系统提高免疫力→保证胃肠道三大功能——消化吸收、免疫防护、神经调节”。

依据以上事实,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石家庄宝库旺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乐畅365旗舰店”,原告吴碧珊在该旗舰店购买了8盒益生菌礼盒装,共支付2392元。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明确。二、根据《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3.1规定:”保健(功能)食品Health(Functional)Foods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该法规定了保健食品应当依法注册或备案。被告对未经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的涉案产品在其天猫销售页面进行与食品外包装不一致的保健功能宣传,系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该旗舰店销售的上述益生菌礼盒装的商品详情页面注明了”益生菌保护胃肠道健康:补充益生菌……保证胃肠道三大功能——消化吸收、免疫防护、神经调节”的保健作用,该产品未经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被告在该产品的详情页面中引用上述字样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具有保健功能,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被告作为销售商违法销售涉案产品,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价格欺诈成立。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第九条  第二款  :”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二条:”《规定》第七条  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被告经营的旗舰店使用涉案产品的销售快照中注明了”价格¥389.00””促销价¥299.00反场钜惠”,¥389.00的历史来源和事实依据应由保存了完整的价格资料及掌握全部交易数据的被告提供,因被告怠于行使诉讼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可视为被告作为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故其所标原价¥389.00为虚构价格。被告以此¥389.00作为对比价格标示促销价¥299.00并宣传反场钜惠,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因该错误认识对购买或交易决定起了决定性或者主要的作用,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价格欺诈成立。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上述8盒益生菌礼盒装的货款2392元并增加三倍赔偿7176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当退回上述8盒益生菌礼盒装。被告石家庄宝库旺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宝库旺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碧珊货款2392元并增加赔偿7176元,合计9568元。同时,原告吴碧珊应退回被告石家庄宝库旺商贸有限公司君乐宝乐畅365益生菌粉礼盒装8盒,如原告吴碧珊不能退回,则按购买价格抵扣应退货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家庄宝库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先垫付,被告还款时一并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惠刚

审判员郑潮坤

代理审判员卢秀樱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