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丹丽,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吴立洪,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魏丹丽与被告吴立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魏丹丽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潘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孙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