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男,199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治市。

被告:刘明,男,199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李锐与被告刘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审判长赵永会审判员李伟审判员刘二喜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