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2016)湘0723民初330号之一

原告汪圣军,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波,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圣军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东新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圣军于2016年7月7日提出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东新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圣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东新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圣军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东新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圣军交纳。

审判员覃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