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敏浩,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李忠洋,男,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敏浩与被告李忠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敏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敏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敏浩负担。代理审判员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