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祥林,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刘霖,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葛祥林与被告刘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葛祥林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祥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祥林负担。审判员杨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