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徐尚正,男,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徐尚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尚正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尚正的诉讼请求,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徐尚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

审判员李东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鞠燕华

书记员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