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越,男,1990年11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曾榕榕,女,1996年12月25日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原告胡越与被告曾榕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胡越系该院在职公务员,为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常熟法院(2017)苏0581民民4332号《关于原告胡越诉被告曾榕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以原告胡越系该院在职公务员为由,报请我院另行指定法院处理该案。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该案不宜由常熟法院继续审理,故同意其请示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赵荣祖审判员钱一军审判员陈婧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