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光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辉,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明,居民。

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光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磊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沙莎

书记员李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