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光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辉,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明,居民。
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光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磊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沙莎
书记员李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