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强,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谭仙杰。

原告余金强与被告谭仙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余金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金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余金强负担。

审判员卢泽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邱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