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强,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谭仙杰。
原告余金强与被告谭仙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余金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金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余金强负担。
审判员卢泽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邱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