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

被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科学城科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胡兴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伟海与被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游伟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伟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游伟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徐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