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登峰。

被告李月玲。

原告梅登峰与被告李月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梅登峰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登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登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234元,诉讼保全费287元,合计521元,由原告梅登峰负担。

审判长王长圣

审判员王平

审判员陈广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奚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