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登峰。
被告李月玲。
原告梅登峰与被告李月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梅登峰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登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登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234元,诉讼保全费287元,合计521元,由原告梅登峰负担。
审判长王长圣
审判员王平
审判员陈广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奚树香
原告梅登峰。
被告李月玲。
原告梅登峰与被告李月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梅登峰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登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登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234元,诉讼保全费287元,合计521元,由原告梅登峰负担。
审判长王长圣
审判员王平
审判员陈广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奚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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