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晓晗,农民。
被告:杨茂坤,居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晓晗诉被告杨茂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张晓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晗负担。
审判员刘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魏星
书记员呼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