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沿洪,女,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金志能,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
原告陈沿洪与被告金志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沿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沿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沿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计1862元,由原告陈沿洪负担。
审判员林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乃予
原告:陈沿洪,女,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金志能,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
原告陈沿洪与被告金志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沿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沿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沿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计1862元,由原告陈沿洪负担。
审判员林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乃予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