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沿洪,女,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金志能,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

原告陈沿洪与被告金志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沿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沿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沿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计1862元,由原告陈沿洪负担。

审判员林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乃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