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宇文义,男,1989年2月4日生,汉族。
被告湖北生龙清米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超群。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宇文义与被告湖北生龙清米酒股份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宇文义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文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文义承担。
审判员刘振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