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爱华,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斌(沈爱华之夫),1981年7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周天津,男,1989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沈爱华与被告周天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沈爱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爱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爱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爱华负担。

审判长杨彬

审判员杨小英

人民陪审员姜踏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