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林清花,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林清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旺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旺来负担。审判员谢颖翔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周叶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