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兰。委托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北京依香瑞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顺一条8号院内9幢(西楼)5层510室。法定代表人吴玲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顺汉,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金兰诉被告北京依香瑞裳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金兰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金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