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宇。

被告:邢若南。

原告陈宇与被告邢若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陈宇负担。审判长王长圣审判员陈广平审判员王平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五见习书记员奚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