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善鑫,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童金红,女,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陆善鑫与被告童金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陆善鑫于2017年1月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陆善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善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善鑫负担。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