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强,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陈雯夕,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余金强与被告陈雯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余金强于2017年5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金强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审判长洪华娇人民陪审员倪五洲人民陪审员马震球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卓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