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海芳

被告:陈钊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29号原告:方海芳,农民。被告:陈钊,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海芳诉被告陈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海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海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方海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方苏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沈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