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玉堂,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黄国祥,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王玉堂与被告黄国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王玉堂诉称,其于2017年11月22日在淘宝网向黄国祥购买了599元的鹿鞭膏和鹿胎粉。收到商品后,王玉堂发现该商品系三无产品,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请求判令黄国祥赔偿其所购商品价款10倍即5980元的赔偿金。黄国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双方都同意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的约定,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可认定双方已约定发生纠纷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黄国祥的所在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春雷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曾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