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麒麟中街24号第八层。法定代表人陈彦辉。委托代理人陈名莹,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坤鹏。

上诉人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坤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3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由谢坤鹏通过网络向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购买商品,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通过物流配送方式交付货物,故谢坤鹏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有关约定管辖的上诉主张,虽《康爱多网上药店服务协议》中有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无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充分提示告知谢坤鹏,故该条款对谢坤鹏不具有约束力。综上,上诉人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平

审判员孙毅

代理审判员陈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韩泽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