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瑞,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厉庄镇岭南村汤元岭二队74号。

被告:上海领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刘宇飞,职务不详。        

原告杨瑞与被告上海领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杨瑞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瑞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杨瑞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陆罡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