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爱华,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杨盼红,女,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爱华与被告杨盼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2017年7月5日,原告沈爱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杨小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朱婷婷
原告:沈爱华,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杨盼红,女,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爱华与被告杨盼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2017年7月5日,原告沈爱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杨小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朱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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