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武汉攀升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378号未来公馆1栋A单元2501室。委托代理人甘俊辉,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剑刚,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与被告武汉攀升兄弟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员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