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张立超。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张立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审判员高爱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章文书记员徐咏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