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兵,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津市市。

被告:王聪,男,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山东省。

原告李兵与被告王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李兵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兵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兵负担。审判员田凌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冯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