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军,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被告王友鸿,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

原告何军与被告王友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军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军负担。审判员张新云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