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庆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漆园镇庄子大道北段西侧2#。法定代表人:李西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庆元卓越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屏都街道八都溪沿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长洪,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庆元县蒙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剑。

上诉人蒙城县庆丰农资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庆元卓越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林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4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准许上诉人蒙城县庆丰农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上诉人蒙城县庆丰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丽军

审判员孙雅和

代理审判员黄维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