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红国,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上诉人张伟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3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伟上诉称:其住所地为天津市××头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订单信息显示,涉案产品的收货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钟育周审判员肖逸思审判员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胡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