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邱义,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斌,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培坤,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驰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工业大道27号8卡之一。法定代表人徐以兰,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邱义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及中山市驰联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商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按照再审申请人邱义在其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和电话,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传票,通知其于2016年5月26日下午2时30分到本院第五法庭参加听证,接受询问。该邮件已于2016年5月19日送达。再审申请人邱义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接受询问。

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邱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应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邱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高曼莉

审判员谢朝晖

代理审判员陈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