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启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2号自编H栋406号。法定代表人:陈志云。        

上诉人王玥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启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玥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赔偿金35398.50元,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在天猫网销售松下牌空调,网店首页描述“松下无氟变频性价机王大2匹变频冷暖空调RMB5899”,2015年5月27日,上诉人见此信息,点击此链接,进入后,页面显示该空调价格为“5899.75”元。一审认为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但是按照我国相关规定,被上诉人的上述销售行为属于标低结高的价格欺诈,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上诉人三倍的赔偿。广州启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王玥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35398.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在天猫网销售松下牌空调,网店首页描述“松下无氟变频性价机王大2匹变频冷暖空调RMB5899”,2015年5月27日,原告见此信息,点击此链接,进入链接后,页面显示该空调价格为“5899.75”元,后原告下单购买此空调(型号为Panasonic/松下KFR-51GW/BpSH1/大2匹/壁挂式无氟变频冷暖空调)两台,当日原告支付货款11799.5元,现原告已经确认收货。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标低结高及两种标价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具体表现为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使用两种价格,并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一审法院综合本案中原告购买商品的过程及被告在天猫网发布广告及商品主页标注价格的具体形式、价格实际差额等因素后认为,被告并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原告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通过网络在被上诉人处购物,双方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价格欺诈,主张被上诉人在同一场所使用两种价格,属于标低结高的价格欺诈行为。综合本案上诉人购买商品的过程及被上诉人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的广告和价格信息,实际相差的数额等事实因素,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因为缺乏充足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上诉人王玥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翟均勇代理审判员王晶代理审判员张泽

二0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