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爱波,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

被告:广州创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398号广州市龙鸿国际汽配城C203A。法定代表人:郭晓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爱波与被告广州创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吕天禄、蔡丽娟、齐晓璐调解,原告杜爱波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创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爱波撤回对被告广州创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贾会颖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段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