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贞,女,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男,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黄福森,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陈都与被告黄福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钱贞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贞负担。审判员吴卫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