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江红顺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法定代表人牛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正强,男,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审被告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伟。

       上诉人丽江红顺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正强及原审被告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初10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案由错误,案由应为产品责任纠纷。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网络购物而引发的纠纷,案由应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之规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故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莉

代理审判员江万明

代理审判员冯骄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成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