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壮壮,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黄许峰,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渝北区人,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2016年10月9日提交答辩状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法由审判员张继林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219元、赔偿货款三倍6657元,共计8876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在淘宝网被告注册经营的机遇数码商城购买了乐视手机一部,价值2219元。订单号:1915853781191226。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被告广告虚假宣传,使用绝对化的宣传语言误导购买,如广告用语“让你感受前所未有的通话质量”、广告宣传淘宝认证金牌卖家(实际并不是)。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规定,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因该货物被告是在深圳交给快递公司邮寄给原告,被告认为该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地为深圳,申请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原、被告的网络购物合同,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不明、合同履行地(收货地)为江苏省东海县,故被告提出的深圳市福田区为合同履行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经本院审查,本案的被告住所地虽不明、但合同履行地为(收货地)江苏省东海县,故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继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方亮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