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枚加,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北京鼎盛年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李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枚加诉被告北京鼎盛年华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枚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枚加负担。

审判员李昀昀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婧